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评选“江苏省十佳人民调解员”活动的通知
(苏司通(2005)28号)
各市综治办、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扎实推进“平安江苏”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省综治办、省司法厅决定开展评选“江苏省十佳人民调解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省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的人民调解员。
二、评选条件
符合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第15号令)第四条规定,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连续三年以上,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调解工作能力,最近三
年,每年调解重大疑难纠纷10件以上,经当事人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调解协议履行率达98%以上;
3、认真执行法律、政策,在防止纠纷激化、预防制止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本人无一例因调解不及时、不正确而导致当事人自杀、凶杀等激化事情发生。
三、评选方法
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评定的方式进行。
在广泛开展争创活动的基础上,由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组织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自评。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向县(市、区)司法局申报,县(市、区)司法局会同综治办初审后,向省辖市司法局推荐。省辖市司法局会同市综治办组织考核并提出书面考核意见,推荐出1名候选人,经在本辖区公示后。于11月20日前将《江苏省十佳人民调解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和有关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联系人:张公权,联系电话:025--83591058。
省司法厅会同省综治办对各市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考核审查,研究确定10名候选人向社会公示。
四、表彰方式
由省综治办、省司法厅联合授予“江苏省十佳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