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创建“江苏省优秀司法所”活动的通知
(苏司通(2005)29号)
各市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调动基层司法所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 省厅决定开展创建 “江苏省优秀司法所”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条件
1、人员配置和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省厅下发的规范司法所建设标准。
2、工作人员整体形象优良,综合素质优秀。团结奋进,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务实创新,公正执法,服务热情。
3、认真履行职能,工作成效显著。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工作业绩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地方群众的公认。
二、创建办法
各市司法局组织辖区内的司法所在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由建制乡镇(街道)司法所按照创建条件和标准进行自评,向县(市、区)司法局申报。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初审后,向省辖市司法局推荐。省辖市司法局组织考核、公示,推荐出1个司法所作为候选对象,于11月20日前将《江苏省优秀司法所审批表》(一式三份)和有关材料报省厅基层工作处。联系人:张公权,联系电话:025-83591058。
省司法厅对各市推荐的候选单位组织考核,研究确定10个候选单位向社会公示。
三、表彰方式
由省厅授予“江苏省优秀司法所”称号,颁发奖牌。
四、创建要求
开展创建“江苏省优秀司法所”活动,是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提高司法所工作质量、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广泛宣传,层层发动,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把创建“江苏省优秀司法所”与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建设,努力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服务于“两个率先”的工作大局。要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激发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斗志和活力,鼓励他们更加扎实地工作。创建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评选标准,严禁弄虚作假,真正在全省树立一批政治过硬、作风扎实、业务规范、管理严格、实绩突出,具有标杆和典型示范意义的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