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所工作人员少于3人或已达3人但政法专项编制不足2人的;
3、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出现重大重新犯罪案件的;
4、司法所工作人员出现违法犯罪案件或发生违纪事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考核评定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设置(5分)
1、司法所独立设置,且有当地编制部门的批文及相关文件。2分。
2、乡镇司法所实行县(市)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城区街道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3分。
(二)队伍建设(15分)
1、司法所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地方行政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经人事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聘用的人员)。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4分。
2、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落实到位,司法所长由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担任。2分。
3、司法所长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工作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2分。(每降低25个百分点扣0.2分)
4、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任免、选调、录用符合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2分。(每违反1人次扣0.5分)
5、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参加市、县(市、区)司法局组织的培训不少于10天,司法所长不少于15天。新录用的人员必须经过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初任培训,凭证上岗。3分。
6、有3人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的司法所成立党支部。1分。
7、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统一佩戴司法行政徽和工作牌。1分。(未佩戴的,每人次扣0.2分)
(三)业务建设(45分)
人民调解工作(12分)
1、熟悉辖区社会情况,掌握辖区内民间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现状及特点,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每周分析排查一次并有完整的记录。2分。
2、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率100%,规范化建设率达到95%以上。及时有效地调解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纠纷调解率95%以上,调解成功率90%以上。3分。
3、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花名册。1分。
4、落实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调解人员进行二次培训。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