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
(苏司通[2007]48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第一批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的实践,厅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
为了指导、推动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准确、客观地考核评估各地创建工作的实效,进一步提高司法所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定方式
1、规范化司法所实行每年一次考核评定。
2、规范化司法所的考核评定实行申报制。由县(市、区)司法局先行自评,提出初评申报意见;省辖市司法局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省司法厅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确定。
3、规范化司法所的考核评定对象为全省建制单位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未列入建制单位的开发区(农、林场等)司法所,符合标准条件的,也可以申报。
4、规范化司法所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达90分以上的,方可以申报“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
5、规范化司法所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省司法厅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省辖市司法局应每年对其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省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撤销“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称号并摘牌。
6、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全省分为苏南(南京、苏州、无锡、常州)、苏中(镇江、扬州、泰州、南通)、苏北(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三类地区,在考核评定总框架下,个别条款的考核标准有所区别。
二、考核评定前置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规范化司法所:
1、司法所办公用房、装备配备达不到省厅规定最低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