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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把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体系,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在实效”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采取示范培训、岗位培训、庭式培训等多种形式,围绕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开展培训,逐步使调解人员达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不断提高对潜在矛盾纠纷的预警能力、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管控能力、对突发矛盾纠纷的应急能力,从而切实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水平。

  八、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将这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定期检查考核。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论研究,了解把握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按照“制定办法、明确标准、落实经费”的要求,健全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要大力开展人民调解的表彰宣传工作,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环境。要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指导制度,确定人员联系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依法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司法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日常管理、完善调解人员的培训机制、强化业务工作的指导与考核、督促经费保障的落实,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分类管理和人民调解员等级化管理,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及司法所应当组织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掌握纠纷动态信息,建立纠纷社情报告制度,加强重大疑难纠纷调解的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司法所受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的投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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