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水平
积极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的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公示人民调解的性质、工作任务、纠纷受理范围、调解原则、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完善纠纷的受理方式、调查取证、证据分析、主持调解、提出方案、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等调解步骤,细化调解工作流程,制定“现场调解”“庭式调解”的程序标准,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纠纷排查、回访、档案管理、登记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要使用统一的调解工作表格、报表、调解卷宗等工作台帐和文书样式,使用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徽章,不得随意使用和修改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切实维护人民调解的信誉,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和公信力。要在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加快制订人民调解地方性法规,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六、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努力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全覆盖
按照“坚持人民调解属性、依法规范设置、司法行政主管”的原则,认真规划设立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在我省形成以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节点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新时期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巩固和完善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人民调解组织,夯实人民调解的组织基础。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组织,落实人员,规范工作,增强活力。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营造和谐劳动关系、安定生产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
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展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为充分体现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的属性,实现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的目标,促进基层各种平安和谐关系的形成,各地要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情况,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扩大调解网络,延伸网络“触角”,使人民调解组织更深入基层,更贴近民间。为适应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满足化解各类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的需要,要在凡是法院需要委托调解的领域和行业都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