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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三、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成效

  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下达支付令。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将人民调解直接引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主动告知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与在人民法院直接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刑事案件实际情况,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四、创新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增强人民调解的活力

  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在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炕头”调解等传统方式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对影响较广、涉及当事人较多、争议较大或久调不决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听证评价;对个性偏激、情绪不稳定的纠纷当事人,就请心理咨询师予以心理辅导;对不同类型的纠纷,建立纠纷的分类调解体系,分别采用现场调解、庭式调解等方式方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注意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调解工作。积极探索运用网络、通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方便人民群众,提高工作效率。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要大胆探索,努力推进人民调解与各行政部门、人民调解与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有效衔接,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着力构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调解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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