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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二、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树立“调解为民、做和谐使者”的理念,以“能调尽调、以调促和”为原则,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防激化、防集访为主要要求,以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为目标,合法、合情、合理地妥善调解矛盾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控制、调处水平明显提高,群众上访、集访、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构筑稳固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性等常见、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持和发展和谐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大力拓展调解领域,依法调解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加大对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力度,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缓解利益冲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对调解不成的,要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解决问题,或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依靠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妥善解决,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开展纠纷排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矛盾激化。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原则,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村(居)即时排查、乡镇(街道)周排查、县(市、区)月排查,准确了解矛盾纠纷信息。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认真研究调解对策,及时妥善处置,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要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大力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

  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分析工作,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要认真执行全省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和深度分析。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汇总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及时把本地区矛盾纠纷信息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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