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苏司通〔2007〕136号 )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长期以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群众,人民调解工作以其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程序简便性、即时快捷性、自愿平等性、矛盾纠纷化解彻底性等优势和特点,成为纠纷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选择的方式之一,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当前,我省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改革的不断深入,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企业改制等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有所上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建设“平安江苏”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广大人民调解员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拓展调解领域,强化人民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要一手抓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一手抓调解能力的提高,着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领先全国的目标,为建设“平安江苏”“法治江苏”、服务“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