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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快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调解,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本单位)群众旁听。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同时应当密切注意纠纷激化的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纠纷激化。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二个月内调结。

  (六)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经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后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

  六、加强对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项创造性工作,是当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任务,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研究,改进指导,推进各地加快建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推进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解答、处理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推进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约束下进行。准确把握新时期矛盾纠纷的变化发展规律,提高调解能力,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指导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切实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水平,为推进人民调解全国领先工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宏伟目标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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