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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快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安排,指导本级各专业、行业的人民调解工作;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调解事项。

  四、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组成

  各县(市、区)均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为“__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矛盾纠纷的调解需要,可设立各类专业调解小组或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接待、受理、登记、联络、文书归档等日常工作。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应当由县司法局请示同级政府批复同意,并报省辖市司法局备案。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五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到五名,委员若干名。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委员。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司法局提出建议人选,报经省辖市司法局同意后,组织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根据调解工作需要提出建议人选,经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向省辖市司法局备案。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为县人民调解员。县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到期可续聘。担任县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与调解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有关部门、行业、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中选择具有较高政策法律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善于主持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能对各部门(行业)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的专业人士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调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两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立人民调解员名册,供纠纷当事人选择。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对县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对不能发挥调解作用、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撤换。县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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