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快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苏司通[2007]88号)
各市司法局:
为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现就加快建立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义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江苏,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进入发展关键期、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特点,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任务更重、压力更大,尤其是其组织、机制等方面难以适应调解新型社会矛盾纠纷,难以及时妥善调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有必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利于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对矛盾纠纷的全覆盖;有利于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提高调解能力,加大对新时期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机制,使人民调解与各类调解在更高层面上实现有效对接;有利于整合县(市、区)范围内的调解资源,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提高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新江苏建设。
二、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县(市、区)范围内重大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下开展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和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一)调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三)定期开展本地区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四)及时形成矛盾纠纷预警分析报告,向县(市、区)党委政府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