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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人民调解“防激化”表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人民调解“防激化”表彰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07〕151号)


各市司法局:

  为了激发广大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弘扬正气,营造调解工作光荣、防激化有功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厅依据《江苏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苏政办发[1989]88号文)的规定,决定对2007年度人民调解工作“防激化”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的种类、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表彰种类:人民调解防激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申报表彰对象:在2007年度人民调解防激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为主要表彰对象。

  (三)申报表彰条件:

  1、申报“防激化”先进集体要达到“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标牌、调解文书和统计台帐)、“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六统一”(印章、标识、程序、徽章、文书、标牌)标准,各项工作制度公开、明示;调解率98%以上,调解成功率95%以上;连续三年没有发生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不正确而导致自杀、凶杀和重伤害,或群众性械斗的证明材料;2007年度4起以上防止民间纠纷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的详细材料,或者虽然没有达到4起“防激化”事件,但“防激化”工作成效显著、贡献重大的材料。

  2、申报“防激化”先进个人,报4起以上“防激化”事例,调解成功率95%以上,当事人履行率90%以上,或者虽然没有达到以上要求,但“防激化”工作成效显著贡献重大,如在“防激化”工作中调解人员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防止的激化事件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起到维护一方稳定的显著成效。

  二、申报表彰的工作程序

  (一)各市接本通知后,尽快将申报工作要求和省厅分配的推荐名额(名额分配表见附件一)落实到各县(市、区)。

  (二)由各县(市、区)司法局组织下辖的司法所推荐表彰单位和个人。被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在自评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司法所出具推荐意见。

  (三)县(市、区)司法局和省辖市司法局逐级进行先进事迹的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报省厅批准。

  三、申报材料要求

  防激化先进集体审批表、防激化先进个人审批表各一式三份,请于12月25日前报厅基层工作处。上述材料电子文档同时发至:sftjcc@126.com。联系人:赵加菊 黄桂东 联系电话:025-83591055 83591054 ,传真:025-83591252。

  附件:
  1、各市推荐表彰的名额分配表
  2、江苏省防止纠纷激化先进集体审批表
  3、江苏省防止纠纷激化先进个人审批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各市推荐表彰名额分配表

单 位

防激化

先进集体

防激化

先进个人

小计

南京

4

16

20

无锡

3

13

16

徐州

3

15

18

常州

3

11

14

苏州

3

16

19

南通

3

13

16

连云港

3

11

14

淮安

3

13

16

盐城

3

13

16

扬州

3

15

18

镇江

3

15

18

泰州

3

12

15

宿迁

3

11

14

合计

40

174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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