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人民调解“防激化”表彰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07〕151号)
各市司法局:
为了激发广大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弘扬正气,营造调解工作光荣、防激化有功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厅依据《江苏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苏政办发[1989]88号文)的规定,决定对2007年度人民调解工作“防激化”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的种类、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表彰种类:人民调解防激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申报表彰对象:在2007年度人民调解防激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为主要表彰对象。
(三)申报表彰条件:
1、申报“防激化”先进集体要达到“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标牌、调解文书和统计台帐)、“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六统一”(印章、标识、程序、徽章、文书、标牌)标准,各项工作制度公开、明示;调解率98%以上,调解成功率95%以上;连续三年没有发生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不正确而导致自杀、凶杀和重伤害,或群众性械斗的证明材料;2007年度4起以上防止民间纠纷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的详细材料,或者虽然没有达到4起“防激化”事件,但“防激化”工作成效显著、贡献重大的材料。
2、申报“防激化”先进个人,报4起以上“防激化”事例,调解成功率95%以上,当事人履行率90%以上,或者虽然没有达到以上要求,但“防激化”工作成效显著贡献重大,如在“防激化”工作中调解人员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防止的激化事件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起到维护一方稳定的显著成效。
二、申报表彰的工作程序
(一)各市接本通知后,尽快将申报工作要求和省厅分配的推荐名额(名额分配表见附件一)落实到各县(市、区)。
(二)由各县(市、区)司法局组织下辖的司法所推荐表彰单位和个人。被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在自评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司法所出具推荐意见。
(三)县(市、区)司法局和省辖市司法局逐级进行先进事迹的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报省厅批准。
三、申报材料要求
防激化先进集体审批表、防激化先进个人审批表各一式三份,请于12月25日前报厅基层工作处。上述材料电子文档同时发至:sftjcc@126.com。联系人:赵加菊 黄桂东 联系电话:025-83591055 83591054 ,传真:025-83591252。
附件:
1、各市推荐表彰的名额分配表
2、江苏省防止纠纷激化先进集体审批表
3、江苏省防止纠纷激化先进个人审批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各市推荐表彰名额分配表
单 位
| 防激化
先进集体
| 防激化
先进个人
| 小计
|
南京
| 4
| 16
| 20
|
无锡
| 3
| 13
| 16
|
徐州
| 3
| 15
| 18
|
常州
| 3
| 11
| 14
|
苏州
| 3
| 16
| 19
|
南通
| 3
| 13
| 16
|
连云港
| 3
| 11
| 14
|
淮安
| 3
| 13
| 16
|
盐城
| 3
| 13
| 16
|
扬州
| 3
| 15
| 18
|
镇江
| 3
| 15
| 18
|
泰州
| 3
| 12
| 15
|
宿迁
| 3
| 11
| 14
|
合计
| 40
| 174
| 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