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颁布的6部门专项预案要求,修订完善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做好预案的衔接工作;做好处置各类突发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准备,配备和更新救援物资,当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综合性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建立演练档案。
(五)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经常性 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青年示范岗”、“119消防安全宣传日”、“农机安全村”、“安全社区”、“安全学校”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各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落实,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定期在主流媒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有计划地开展对乡(镇)和部门党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工作。
(六)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事故后,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抢救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严格落实事故处理决定,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各类事故处理结案跟踪督办机制;对重大交通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并纳入事故发生地和车辆所在地年度考核。在规定期限内结案,事故结案率达到100%;积极报送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三、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形式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将2008年全县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实行层层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二)自治县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分三个层次签订,即:县长与各分管副县长、县长与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场)长签订《自治县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三)分管副县长与分管部门行政正职签订、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所属村民委员会相关站所、企业签订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基层。
(四)为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力度,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每年拿出5万元资金用于安全先进单位的奖励资金,以表彰为自治县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考核、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