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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八)销毁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密码电报工作统一由文书科负责。销毁上述文件,要逐件登记造册,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两人以上参加监销,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任何人无权自行处理文件及其他文献资料、声像、照片等,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九)文书科档案室对办公室各科室、驻外办事处的公文归档工作在业务上有检查、监督和指导责任。

第十一章 公文运转

  (一)文书科必须确保上报公文的及时处理,并做到随时通知领导秘书、有关科室取文和呈送领导文件。
  (二)直接报领导阅批的公文,领导秘书应根据文件的缓急程度排好次序及时呈领导阅批。
  (三)分有关科室办理的公文,承办科室负责人根据要求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安排办理;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说明理由,及时退回文书科,以便文书科做退文处理。
  (四)凡是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公文,本着“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科室在转办的同时,告知报文单位和文书科,要求提出办理意见的,跟踪催办落实。对不属于本科室业务范围的或不宜由本科室办理的,应及时退回文书科并注明理由。
  (五)各承办科室要对公文办理时限负责,保证特急件随时办理。急件从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含公休日)内办完,一般件应在10个工作日(含公休日)内办完,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限办完的,应及时向报文单位说明情况。
  (六)承办人员因各种原因完不成公文办理时,承办科室负责人要及时调整承办人员,做好衔接工作,不得压误。
  (七)承办科室负责人要时刻督促本科室人员随时取文。
  (八)经办文科室科长审核确定发文后,拟文科室要及时呈领导审核、签发。最终的签发人不在时,可通过电话请示授权在家的领导签发,后补手续;确需最终签发人签发的文件,必须通过机要途径传签。拟文科室必须在办文单下角注明详细情况。
  (九)文书科对所有批办、承办的公文,按时限要求进行催办核对,对按规定受理的公文办理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报办公室领导。
  (十)翻译室承担需翻印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各类文件的翻译、审定工作。应保证各类文件按时完成。特急件,即时翻译,24小时之内完成;急件,48小时之内完成;一般件,3天之内完成,均不得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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