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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三)以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州各委、办、局的行文,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签署。
  (四)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签发;属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凡报送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的文件,不论是办公室草拟或有关部门的代拟稿,必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签字,办公室分管公文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核稿后送签。
  (六)受县长委托或按分工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必要时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七)对宜于公开报道的事项,按新闻稿审定制度执行。

第十章 公文归档和销毁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在一切政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献资料、声像、照片以及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按《档案法》的规定,均由文书科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二)以政府名义发通知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科室要负责收集完整的会议材料,及时收集交至文书科。
  (三)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管理和利用。
  (四)公文档案应按内容和载体的不同进行整理、排列编目和索引,使机关档案管理形成一个条理化、系统化的有机整体。
  (五)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彩色笔,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六)文书科档案室对归档材料的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要有区别、有重点地进行甄别、鉴定,对保管期限已到的,要及时清理、登记、报批、销毁,该移交自治县档案馆的要定期办理移交手续。
  (七)收集、整理的案卷,每年要进行登记、统计(包括移交出去的),准确编报统一年报,及时上报档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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