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有明显标识,有特殊要求的应进行有效控制,保证达到规定要求。
第六章 监测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当需要进行现场监测、采样时,应制定采样计划或监测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现场监测、采样时至少应有2名以上监测人员参加,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采样计划(监测方案),同时填写相关记录,并在现场复核。
第十九条 除委托监测外,其他污染源监测(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等)在实施前须严格保密,相关人员不得泄露采样安排,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反映污染源日常排污状况。
第二十条 样品采集后按有关要求进行保存、运输并确保完好无缺。样品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回实验室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均需在样品交接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安排专人负责样品接收、编号、分发、留样保存和插入质控样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在收样后应确保样品在任何时候都不发生混淆,并保证样品在检测过程中和规定的保存期内不受污染和损坏。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根据各单位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证书附表范围,选择合适的方法开展分析测试。
第二十四条 当需要分包时,应对分包方的资质进行调查评估并征得委托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监测人员负责原始数据的记录、转换、计算和处理,并保证数据在此过程中准确、完整、安全、保密并具有良好的可追溯性。使用电脑控制的大型仪器,其自动校准或采集、处理、记录、存储数据使用的软件,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监测人员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并有权对干预、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