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新人员进入实验室后,所在实验室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基础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监测基础知识、安全防护知识、质量体系文件等。
第三章 设备及标准物质管理
第八条 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检测方法标准的要求,设备购置后须及时进行性能验收。每台设备必须独立编号,并明确、清晰的标识设备所处的校准状态或性能状态。设备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第九条 为保证量值可追溯性,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定或校准,使用过程中按要求定期检定或校准。在无法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情况下,则通过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来提供测量结果满意的证据。
第十条 对使用频次高、使用年限长、使用环境条件较差的仪器设备,在两次检定期间应对仪器设备的性能状态进行期间核查。
第十一条 标准物质首选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并附合格证书的产品,标准物质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当国内无满足要求的标准物质时,可使用国外权威部门发布的标准物质,但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或分析报告)。
第四章 监测方法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监测时,应采用标准方法,包括国家标准方法、国家行业标准方法和地方标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国际标准方法和国外标准方法。
第十三条 采用新标准方法开展监测前,应对标准方法进行确认,证实仪器、耗材、试剂和环境等条件满足方法要求且监测人员能够正确使用标准方法。如果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方法确认。
第十四条 当采用国际标准方法和国外标准方法时,应对方法的技术特性进行实验、评估和确认,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当必须使用国际标准方法、国外标准方法时,须向委托方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第五章 环境条件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监测工作要求,确保结果有效性和准确性,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停止监测工作,联系有关部门查找原因,并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