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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沪价商[2006]00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自2006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此前被批准用地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已签订征地包干协议的,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调整后的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表:
  各区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区、县粮棉地蔬菜地
元/亩元/平方米元/亩元/平方米
闵行(徐汇华泾、长宁新泾)15702.3532604.89
嘉定(普陀长征、桃浦)15702.3529004.35
宝山(闸北彭浦)15702.3529004.35
浦东新区15702.3529004.35
南汇15702.3529004.35
奉贤15702.3529004.35
松江15702.3529004.35
青浦15702.3529004.35
金山15702.3529004.35
崇明15702.3527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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