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对职工、村(居)民法制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务工经商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积极探索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依法治理、综合整治,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力度营造城乡社区法治环境,着力推进乡(镇)务、村务、社区事务公开,落实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认真抓好专项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加大法制新闻文艺宣传力度。要在巩固原有宣传阵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法制新闻、文艺、网络宣传的领域和渠道。逐步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加强师资、教材、设施建设。推行年度法制新闻宣传报道通气通报制度。建立和健全法制宣传教育中心,及时宣传报道省内重大法制新闻,充分发挥法制新闻队伍的整体合力。
(九)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所需经费,专款专用,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四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六、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都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完善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的运作机制。建立并实施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督查制度。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规划并做好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都要把法制宣传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宣传报道计划。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资料文档的管理工作。切实力口大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力度,配齐配强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装备,并组织好培训,为他们正常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明确职责,建立和施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各级人大、政协要搞好视察、检查活动,定期审议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落实情况。各省辖市和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
(四)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强化责任制,确保落实。2001年底进行一次全省性的“四五”普法启动情况的专项检查,2003年底进行一次全省“四五”普法的中期总结检查和表彰。各省辖市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每年结合年终总结,有针对性地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情况的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