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 公证证明;
(六) 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
第七条 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分中心在省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组织管理下组织、指导和实施对劳教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法律援助分中心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劳教所劳教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要选择和培养有法律援助能力的干警作为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法律援助工作与教育矫治工作相融合,为教育矫治工作服务。
第九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要主动加强与所在地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业务联系,主动纳入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分运用地方专业力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
第十条 法律援助分中心和工作站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本系统(劳教所)法律援助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指导、协调或承办本系统(劳教所)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
(三)开展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工作经验交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四)掌握本系统(劳教所)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援助需求情况,收集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资料,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统计分析;
(五)承担其他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事项,工作站可以直接接受并提供援助;提供民事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工作站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联合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共同提供法律援助。
疑难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工作站难以援助的,可先行以法律援助中心的名义受理,并及时上报法律援助分中心移送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援助后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办理;也可由工作站直接商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需要以民事代理、公证证明形式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符合受援条件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工作站与其签定《法律援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