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附:江苏省劳教局关于向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向劳动教养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矫治质量,稳定劳教场所秩序,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和省司法厅《关于向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劳动教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省劳教局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分中心及所辖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一定程序组织、指导有提供法律服务能力的劳教工作干警、律师和公证员,为经济困难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案件的劳教人员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的对象为本省各劳动教养所内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的劳动教养人员。
第四条 法律援助所需经费暂从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的;
(二)本人及其亲属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法律援助分中心和工作站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劳动教养人员就下列法律事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可以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 在劳教场所内的刑事犯罪;
(二) 离婚FAMILY: 仿宋_GB2312">
(三) 家庭财产、共有财产的分割,遗产继承;
(四) 子女监护权的确定;
(五) 知识产权的保护;
(六) 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 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 民事诉讼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