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教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劳教局《关于向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的通知
(苏劳教育(2002)30号)
各劳教所:
开展向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是我省创劳教工作特色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教育矫治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自二OOO年省局提出在全系统开展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以来,省局成立了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分中心,各劳教所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通过两年来的探索,积累了经验,形成一批典型的劳教人员法律援助个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场所秩序稳定、提高劳教人员自觉接受教育矫治的积极性做出了贡献。为了发挥法律援助在教育矫治劳教人员中的作用,规范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两年来的实践经验,省局制定了《关于向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教育矫治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列入劳教所教育矫治工作考核的范围。
二、坚持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为教育矫治工作服务的原则。劳教所要将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融入到教育矫治工作中,在注重教育矫治工作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
三、积极拓展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内涵。劳教所要将法律援助工作与劳教人员法律常识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劳教人员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教人员法律咨询、调解劳教人员婚姻、家庭纠纷、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方面要主动介入,为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四、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劳教所要充分挖掘劳教工作干警中的法律人才资源,将他们组织起来,形成一支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兼职法律服务队伍。同时,各工作站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横向业务联系,资源共享,推动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化。
五、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资料的收集、积累。各工作站要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台帐,每项法律援助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形成材料归档。对于典型的法律援助个案,要及时整理、总结,形成个案材料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