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劳教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劳教局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坚持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教育与开展心理矫治相结合、心理疏导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心理评估与所情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劳教所应将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情况列入《劳教人员思想动态报告》,向省劳教局作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月内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开展情况、劳教人员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与解决措施、下一个月工作打算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保障

  第五条 省局成立劳教人员心理矫治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全系统心理矫治工作。人员由局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局聘请的有关社会专家、学者和基层专业民警等组成。

  劳教所成立劳教人员心理矫治中心,配备专职心理矫治工作民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矫治工作,提出管教工作建议。

  大队配备专兼职相结合的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在劳教所心理矫治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大队专职民警主要从事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大队兼职民警协助专职民警做好心理矫治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 省局心理矫治指导中心设在省局教育处;劳教所心理矫治中心隶属劳教所教育科,在教育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心理矫治工作民警在对劳教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矫治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并着统一的医务服或便服。

  第八条 劳教所应建有心理测试室、心理矫治室等设施,并配置专用电脑、打印机、数字录音笔等专用设备。用于心理测试的软件系统按照省局统一要求配备。

  第九条 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教育经费支出。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条 劳教人员心理健康教育由劳教所组织实施。目的是帮助劳教人员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心理健康意识,提高心理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预防不良心理及其行为的发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