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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教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劳教局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劳教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劳教局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劳教育〔2005〕4号)


各劳教所:

  为全面启动和规范运行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各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对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和宣传,积极营造场所心理矫治的浓厚氛围,增强民警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主动性,促使劳教人员形成寻求心理帮助的意识。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对心理矫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作为教育矫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真正做到心理矫治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加强指导和考核,不断增强心理矫治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各单位在开展心理矫治工作时,要注意研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理论探讨,注重联系实际,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推广实践中成功的典型做法,不断推进心理矫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使之更趋完善、成熟。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劳教局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努力提高教育矫治工作水平和质量,促进劳教人员自觉接受教育矫治,根据我省劳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主要是由劳教工作民警根据劳教人员个体实际情况,运用心理学理论和方法,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帮助他们调节不良情绪,改变错误认知,改善或消除异常心理,促进思想转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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