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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教局关于在全省劳教系统开展规范执法合格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15、严格执行劳动教养人员禁闭和警戒具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无随意使用警戒具,随意延长禁闭和警戒具使用时间的情况(2分)。

  16、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检举和控告权利,支持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随意拆检或扣押劳教人员的检举控告信件的情况(2分)。

  17、及时办理劳教人员的解除劳动教养手续。无随意延误劳教人员解教期限,或无故扣押解教证明、扣发个人帐户余款的情况(2分)。

  18、劳教人员每周劳动不超过6天,无超时劳动现象;未成年教养人员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4小时(2分)。按规定安排劳教人员休假(2分)。因季节、工期等原因确需临时延长劳动时间的,须提前拟定计划,经管理、教育、生产部门审核,报所长批准,方可实施;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在事后及时进行补休或补学(1分)。建立劳教人员劳动时间统计报告制度(1分),根据不同类型及教期的劳教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劳教人员的在教期间的劳动矫治时间,列入教育矫治计划(1分)。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存档备查(1分)。

  19、按规定对参加劳动的劳教人员发放适度劳动报酬(2分)。

  20、在办理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所外“三试”、减、延期、准放假时,不向劳教人员或其家属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审批材料打印费、工本费、手续费等费用(1分)。劳教人员会见亲属时,不收取会见费、茶水费、会见证工本费等费用(1分)。不以赞助、捐赠等名目向劳教人员或其家属收费或变相收费(1分)。不对劳教人员亲情用餐规定最低消费标准,饭菜价格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明码标价(1分)。

  21、劳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收费标准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1分)。为劳教人员服务的所内超市商品的平均进、销差价严格控制在15%以内(2分)。劳教人员亲情电话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1分)。

  22、属于允许的收费项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正规票据,所收费用纳入财务部门账目管理(2分),无随意设立收费项目,无坐收坐支、挪用私分或私设“小金库”等的情况(1分)。

  (四)队伍建设(10分)

  23、重视民警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的教育培训,有年度民警岗位培训计划,培训的对象重点明确,培训的内容重点突出(2分);建有鼓励民警在职学习、钻研业务的奖励制度(1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岗位练兵活动(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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