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所务公开制度及目录(1分);建立门户网站(2分)及公告、所务公开栏、所长电子信箱等多种公开平台(1分);重视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执法工作的网上审批、查询、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2分)。
6、对劳教人员实施强制性教育挽救措施的执法依据、程序、相关规定和执法结果,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公开(2分);与执法管理相对人密切相关的政策、决定、重大事项等所务信息能及时发布(1分);门户网站、网页信息能及时更新完善(1分);所长信箱来信的回复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1分)。
(三)规范执法(55分)
7、有执法工作的决策程序制度或议事规则,对涉及劳教人员权利的重大执法事项的决定坚持事前论证和集体研究(2分);有决策的评估、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况(2分)。
8、重视建章立制,有与本单位履行执法职责相适应的基本工作制度、执行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且各项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2分)。
9、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制(2分);将执法事项和责任具体分解到执法岗位,各执法岗位有明确的执法操作规范,无越权执法、无依据执法以及推诿、拒绝履行法定职能等的情况(2分)。
10、依法、文明管理劳教人员,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法定权利,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并采取思想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心理疏导、劳动习艺等方法,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矫治(2分)。无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以及指使、默许、纵容他人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的情况(2分)。
11、民警直接管理劳教人员的学习、生产、生活三大现场,无使用劳教人员代行警察职权,管理其他劳教人员的情况(2分)。掌握劳教人员思想动态(2分)。
12、严格执行劳教人员经费支出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劳教人员的生活卫生管理,无克扣、挪用、侵占劳教人员伙食费和其他财物的情况(2分)。
13、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与劳教人员相关的各种执法手续(2分)。无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为劳教人员办理放假、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情况(2分)。无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或馈赠等的情况(1分)。
14、严格遵守劳教人员会见、通讯和邮汇的有关规定。无私自将劳教人员带出所外或私自为劳教人员安排会见,无违反规定为劳动教养人员传递信件或捎带物品(2分),无私自向劳教人员提供通讯工具的情况(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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