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教局关于在全省劳教系统开展规范执法合格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苏劳教发〔2007〕13号)
各劳教所: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精神,根据省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格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苏司通[2007]86号)的部署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劳教系统开展规范执法合格单位创建活动。现就创建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法治江苏建设的任务与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提升全省劳教系统公正文明执法的水平,为全省劳教工作实现全国领先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目标任务
依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法治江苏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省厅《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全省劳教系统实际,从2007年下半年起,在全系统以所为单位组织开展规范执法合格单位创建活动。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在全系统营造规范执法的良好氛围,切实解决少数民警存在的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不文明等方面的问题,使全系统执法工作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加强,推动全系统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全省7个劳教所力争在2010年前全部达到规范执法合格单位的基本要求。
三、考评办法
1、规范执法合格单位的考核评定实行申报制。从2007年起,各劳教所根据省局制定的《江苏省劳教系统规范执法合格单位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自行考评,自评达到95分以上的单位,于当年11月20日前向省局提交《规范执法合格单位申报表》(另行制发)、创建工作总结进行申报。经省局组织考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省司法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验收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劳教所,授予“规范执法合格单位”称号。
2、规范执法合格单位的考核与验收审定坚持实事求是、从严要求的原则。申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有违法犯罪的,因不作为、不依法作为造成劳教人员权益严重受损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不得申报。已命名单位发生上述情况的,取消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