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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

  9.1.1.7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9.1.1.8 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的记载。使用专门告知文书的除外。
  9.1.2 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
  9.1.2.1 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被检查人是单位的,要记载其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姓名、职务情况;
  9.1.2.2 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
  9.1.2.3 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
  9.1.2.4 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
  9.1.2.5 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9 .1.2.6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9.2 抽样取证文书:
  9.2.1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9.2.2 取证的事由;
  9.2.3 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9.2.4 取证的时间、地点;
  9.2.5 取证的依据;
  9.2.6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9.2.7 行政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9.2.8 物品清单:
  9.2.8.1 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
  9.2.8.2 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9.2.8.3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9.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9.3.1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9.3.1.1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9.3.1.2 登记保存物品的理由;
  9.3.1.3 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及数量、规格;
  9.3.1.4 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9.3.1.5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9.3.1.6 行政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9.3.2 物品清单(同本标准9.2.8)
  9.3.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
  9.3.4 物品处理通知书:
  9.3.4.1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9.3.4.2 物品处理意见;
  9.3.4.3 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9.3.4.4 行政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9.4 鉴定结论:
  9.4.1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
  9.4.2 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
  9.4.3 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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