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3 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4.4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7.4.5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7.4.6 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回执;
7.4.7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7.5 经县政府批准,在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文书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 一般标准
8. 立(销)案审批。主要法律文书有:立案审批文书、销案审批文书等。
8.1 立案审批文书:
8.1.1 案件来源。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
8.1.2 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注明检查的时间;
8.1.3 违法事实。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判断;
8.1.4 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意见、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
8.1.5 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8.2 销案审批文书:
8.2.1 简述案情。应注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
8.2.2 承办人意见。应注明销案的理由和建议销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8.2.3 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销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9. 调查取证。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听证文书、调查终结报告等。
9.1 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9.1.1 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9.1.1.1 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
9.1.1.2 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
9.1.1.3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
9.1.1.4 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
9.1.1.5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9.1.1.6 询问笔录记录的被询问人回答的问题,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