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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

  3.12一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一般标准是指行政处罚案卷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

第一章 基本标准



  4. 主体合法
  4.1 处罚主体合法:
  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经过县政府确认;
  4.1.3 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4 主要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
  4.1.4.1 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的印章;
  4.1.4.2 经县政府批准,行政处罚主体可以使用“行政处罚专用章”。
  4.2 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4.2.1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2.1.1 对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2.1.2 对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2.1.3 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
  4.2.2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4.2.3 主要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5.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5.1 主要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5.2 主要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 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6. 适用法律正确:
  6.1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6.2 主要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6.3 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6.4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7 .程序合法:
  7.1 在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7.2 在时间顺序上应按照实施处罚的步骤记载;
  7.3 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7.4 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7.4.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
  7.4.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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