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特制定《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总 则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
2. 标准依据。本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术语。
3.1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2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3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3.4法人:是指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
3.5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5主要法律文书:是指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一般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处罚审批类文书。
3.6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执法机关内部工作程序或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3.7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8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方式、阶段及时间顺序的各种规范。
3.9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要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3.10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要具体到县、路、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乡、村。
3.11基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