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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1. 文书标题及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叙述部分
  该部分应当准确标明行政执法机关的全称,按统一的处罚文书编号规则编定文书的文号。对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叙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个人的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或年龄),地址等;是单位的应当注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单位住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本次评比绝大部分单位能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叙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仍有部分执法部门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处罚文书标题部分缺少执法机关名称;二是对当事人基本情况表述不全,无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2.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过程的叙述及相关证据的引用部分

  该部分应准确地说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内容、过程、情节等,对违法行为有持续状态的应写明起止时间,并说明违法标的的名称、数量等,对此部分还应说明相应的证据种类及名称。在这一环节中,工商局报送的处罚文书能规范地确定案由;充分表述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内容、过程、情节等,所附证据材料详实;能准确说明引用证据的名称和种类等。但也有部分执法部门报送的文书存在一些问题,如:叙述过于简单,不能具体说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内容、过程和情节;不能说明行政机关认定违法事实所采信的主要证据名称;漏落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认定等等。
  3. 对查处过程、处罚理由及依据的叙述部分
  行政处罚程序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请回避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因此,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也应当体现行政机关查处的程序、告知当事人权利、对当事人辩解的复核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另外,处罚文书还应表述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情节,体现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功能。在此环节中做得较好的有工商、公安等部门,行政处罚文书能充分说明查处的过程,还说明了告知当事人权利及当事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情况。但个别执法部门均不能对此予以重视,处罚文书用词太原则,缺少基本要素,缺少说理性,主要体现在:(1)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不能运用法律予以评判;(2)不能说明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的情况;(3)不能说明对当事人申辩所提理由及证据的复查情况;(4)不能说明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采取扣押、证据登记保全等强制措施及相关物品保管或处置情况;(5)不能说明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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