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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机关人员各种假期制度(1995修订)


  (三)关于婚假、产假、哺乳假和护理假
  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并参照《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规定:

  1.婚假。结婚的法定假日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有一方未达晚婚年龄而结婚的,双方均不享受晚婚待遇。再婚者不再享受婚假。

  2.产假、护理假。法定产假为90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凡上环、结扎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的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3.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使用。产假后个别上班确有困难者,且工作允许,经批准可休哺乳假,哺乳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困者不超过半年。哺乳假期间,工资按80%发给。

  凡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不适用2-3条规定。

  4.手续。婚假、产假、护理假由本人申请,处室领导审核,干部处批准;哺乳假由本人申请,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干部处审核,分管厅长批准。

  (四)关于病、事假制度
  (一)病假

  1.请病假需有医院证明。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符合离休条件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病愈恢复工作需有医生证明。

  5.处室一般干部请病假,由处室领导批准,报干部处备案;处室领导请病假,由干部处报分管厅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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