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机关人员各种假期制度(修订)
(1995年6月10日 苏司干(1995)第011号)
(一)关于休假制度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办〈91〉94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作如下规定:
1.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2.一次事假超过7天的,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或当年疗养时间达到规定休假时间的或女职工休产前假和哺乳假合计在30天以上的,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实行寒暑假或其他休假制度的单位,不再实行本休假制度。
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休假。
3.工作人员的休假,由处室统一安排,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分期分批进行,一般在当年使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厅干部处报经分管厅长同意其休假期可与下年度的休假期合并使用。
4.工作人员休假期中遇到国家规定的公休节假日时,休假期可按公休节假日天数顺延。
5.处以下人员休假,由该处室领导批准,报干部处备案;处室领导休假,由干部处审核,分管厅长批准。
(二)关于探亲假制度
根据国发(1981)36号、苏政发(1981)149号文件精神,规定如下: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期,或职工自愿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休探亲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路程假。
5.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
6.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实际需要的路程假期均包括公休节假日在内。
7.休探亲假,由本人书面申请,本处室领导审核,干部处批准;处室领导休假,由干部处审核,分管厅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