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建章立制工作。要围绕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项业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编制规范性文件或建章立制的计划。
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建章立制工作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根据,内容、形式、制定主体、程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3.对建章立制项目,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广泛调查研究,起草时要增强民主性、科学性,广泛征询意见,反复论证,确保规范性文件切合实际,科学可行。
4.要将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结合起来。对那些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5.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对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年一度的清理,对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定期汇编成册,以便使用。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行业管理协会要依法指导各法律服务机构、监狱、劳教单位实现行业、系统依法治理。一是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二是指导其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实施管理。
(六)加强司法行政执法工作,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司法行政执法队伍。
1.全省司法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凭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全体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考核合格,领取执法证件方能上岗。要对现有执法人员登记造册,建立执法人员档案,加强执法人员及其执法证件的管理。
2.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运用有关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执行公务的能力作为年度考核和晋升依据。
3.实行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尤其是重点执法岗位执法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一次的执法培训。
4.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对违法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结合对公务员的考核,对本机关、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调整。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缺乏相应执法知识能力的人员,应转岗或培训,合格后方可再上岗执法。违法违纪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