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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若干规定
(苏高法[2003]31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官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研究决定,现就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局对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资格审查工作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决定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并明确告知若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该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依法不应向委托人收取报酬。

  二、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应当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代理或者辩护资格进行审查:

  (一)对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或者辩护的,应审查其是否持有经年检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出庭证明(出庭证或介绍信)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对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的,应审查其是否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经年检注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开具的出庭证明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应审查案件当事人是否至少有一方在该法律服务机构所在省辖市范围内。

  (三)对以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或者辩护的,应审查其是否持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许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中,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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