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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我厅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序号

行政管理类别

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

具体规定

13

律师管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30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面向社会司法鉴定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兀”-”

15

面向社会司法鉴定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3条

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16

面向社会司法鉴定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4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议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17

面向社会司法鉴定管理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30条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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