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管理类飘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 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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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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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
| 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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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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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
|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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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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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25条第二款
|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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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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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26条第二款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其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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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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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27条
| 代表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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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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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28条
| 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代表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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