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我厅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我厅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司法[2002]7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
  根据财政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签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罚没收入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江苏省罚没收入代收代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预[2001]60号)的规定,从今年起,我省省级机关将全面实施省级罚没收入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目前我厅在律师、司法鉴定管理等方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多项罚没行政处罚权。今后,我厅在实施罚没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执行罚没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与罚没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严禁自罚自收等违法行为发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者,将依照《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二、要严格规范罚没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一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右上角加盖本厅执法代码06500000049(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分别为06600000079、06700000094);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我厅罚没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即农业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云南路分理处,地址:北京西路8号;三是为方便代收机构按逾期天数加收罚款,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上应明确送达当事人的日期。

  三、要加强行政处罚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确保依法行政。涉及行政处罚的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加强有关行政处罚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行政执法水平。今后,凡承担行政处罚等执法任务的本厅(局)人员,必须先参加有关执法知识的学习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并申领《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司法厅有关罚没款行政处罚权限表

  江苏省司法厅有关罚没款行政处罚权限表

序号

行政管理类别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具体规定

1

律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6第二款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

律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7号

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3

律师管理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

律师管理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25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律师管理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

律师管理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