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证据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03]93号)
各市司法局:
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证据意识不强、基础工作不实、证据收集不全、程序不合法、证据保管制度不严造成遗损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损害了司法行政机关形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现就加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证据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严格规范证据收集、保管、提供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规范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做好证据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和关键环节,必须严格要求,规范操作。
1. 必须严格遵循先调查后裁决的原则。根据《
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诉讼或复议过程中,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申请人或证人收集证据。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在裁决前扎实细致地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2. 要依法收集证据、规范运作。一是收集、提供书证、物证,原则上应当是原件、原物,其中收集、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和节录本。复印件应当由证据提供人与核对人核对后加盖“??述、谈话笔录的,必须有两名以上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场,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及记录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制作现场笔录的,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及事件,并有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当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制作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证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出具时间,并附有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国家赔偿案件办结后,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在副本上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并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档,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