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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分解意见(试行)》、《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附件2: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厅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第三条 考核坚持依法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考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可进行全面综合考核,也可选择部分执法部门进行重点考核。

  第四条 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对厅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分解意见》中所明确的执法责任为范围。

  第六条 本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内容:

  (一)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1、各项行政执法责任进一步明确到具体执法岗位、人员情况;

  2、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考核率;

  3、年内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率;

  4、持证上岗率;

  5、执法证件是否按规定报废、更换和登记注册。

  (二)执法依据公布情况。

  1、涉及本部门(单位)的执法内容和依据是否清晰明确予以公布;

  2、执法依据修改、调整后是否及时公示。

  (三)履行法定执法责任(作为或不作为)情况。

  1、有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执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有无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四)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1、有无涉及执法错案引发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需追究执法责任情况;

  2、行政执法过错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追究;

  3、执法责任追究相关档案、文书、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案程序、规范。

  (五)行政执法中的配合、协调情况。

  1、执法过程是否便民、高效;

  2、是否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其他监督意见;

  3、执法活动中是否能与其他部门有效配合,是否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第七条 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如下:

  (一)
  第(一)项20分,其中,明确执法岗位人员或部门、责任分解明确的10分,执法人员执证上岗、符合培训、证件使用要求的10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直至零分。

  第(二)项10分,根据执法依据确认、公布及公示的情况酌情定分。

  第(三)项25分,不认真履行法定执法责任,或发生违法违规情况并经查证属实的,酌情定分,严重的扣至零分。

  第(四)项25分,其中,执法规范10分,无须追究执法责任错案发生的15分,其中行政执法案件(行为)经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或变更或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或发生行政赔偿案件的,根据过错和责任大小可逐渐扣至零分。

  第(五)项20分,其中,积极配合协作的10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的5分,无推诿扯皮现象的5分。

  (二)各项考核计分之和90分以上者为优秀,70分-90分者为良好,60-70分者为合格,不满60分者为不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时应视情节给予加分: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或调研成果被上级机关肯定或推广的;

  (二)在年度行政执法中被上级机关评为先进执法单位的;

  (三)在机关作风评议中得到较高评价的。

  第九条 考核工作在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被考核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考核采取本机关部门之间互查互评、组织下一级机关(直属单位)进行评议、查阅行政执法档案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工作资料,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行风监督员意见等形式进行。互查互评、评议及执法监督检查的意见或结果,作为本办法第六条计分的依据之一。

  考核结果经省厅审定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情况的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本厅各部门(单位)年终评先受奖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部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受奖资格。

  第十一条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可根据承担的执法责任,参考本办法制定本机关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考核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施行。

  附件3: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厅机关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厅机关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或不良的社会影响,本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分明以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没有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和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

  (二)以未经公布的行政处罚规定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

  (三)行政执法中实施了《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规定的行政行为导致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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