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执法事项
| 执法依据
| 部门
责任人
| 岗位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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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行为
| 对劳动教养的执行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65号)二、主要职责(三)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第二条
《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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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容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国发〔1982〕17号)第十四条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司法部令第21号)第五条、第六条
《司法部关于将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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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外就医批准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司法部令第21号)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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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准)假批准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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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司法部令第21号)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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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批准
|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司法部令第21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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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劳教人员生产劳动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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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与国外亲属会见和通讯批准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司法部令第2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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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教人员所内死亡问题的处置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司法部令第21号)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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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逃跑劳教人员的处置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司法部令第21号)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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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采取禁闭措施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司法部令第21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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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教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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