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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分解意见(试行)》、《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部门:司法鉴定与仲裁管理处

类别

执法事项

执法依据

部门

责任人

岗位

责任人

行政许可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审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

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第四条

行政处罚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大决定规定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撤销登记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罚款的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八条

对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撤销登记的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对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给予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罚款的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二十八条

对有违法行为的鉴定人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停止执业,撤销登记的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部门:法律援助中心

类别

执法事项

执法依据

部门

责任人

岗位

责任人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行政处罚

对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责令追回的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的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于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执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罚款的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责令其支付费用,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

行政给付

给予符合条件的公民以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其他

行政行为

法律援助申请争议处理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对社会法律援助的组织及其法律援助活动进行管理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对法律援助申请处理意见异议的审查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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