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执法事项
| 执法依据
| 部门
责任人
| 岗位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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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审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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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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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
| 《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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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大决定规定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撤销登记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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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罚款的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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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撤销登记的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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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给予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罚款的处罚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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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违法行为的鉴定人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停止执业,撤销登记的处罚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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