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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分解意见(试行)》、《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部门:公证管理处

类别

执法事项

执法依据

部门

责任人

岗位

责任人

监督管理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法》第四条、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65号)主要职责(六)

行政许可

公证机构的设立审批

公证法》第九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七条

公证员执业审批

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部门:基层工作处

类别

执法事项

执法依据

部门

责任人

岗位

责任人

监督管理

管理、指导全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和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指导全省司法助理员和基层司法所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65号)主要职责(八)

行政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注销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其改正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其他

行政行为

对公民本人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协同同级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选任、培训、考核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对考核授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员进行考核批准、颁发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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