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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


  (六)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八)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充分听取业务工作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对该案的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一并送本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法制工作部门与业务工作部门的意见不一致时,在提交处理意见时应当附上业务工作部门的详细意见。

  第十九条 拟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法制工作部门提请本机关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作出。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上述决定书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制作并送达,送达应有回证。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办理申请执行事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当场实施罚款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在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办结部门应当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表》,业务工作部门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其案件材料应当及时移送法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部门统一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统计工作。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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