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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不需要听证的,由业务工作部门草拟处罚决定书文稿,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经本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业务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诉。

  第十四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业务工作部门告知听证应当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送达应有送达回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当事人超过三日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并向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汇报后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业务工作部门听证告知后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事先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在听证七日前,填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通知有关当事人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通知书应依法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二)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以公告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但依照国家法律不宜公开的除外;

  (三)确定听证庭组成人员,即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

  第十七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实施行政处罚的本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姓名,以及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有申请回避,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

  (三)业务工作部门案件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提出证据材料、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四)当事人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和有关问题陈述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申辩;

  (五)案件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就各自出具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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