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由司法行政机关业务工作部门实施,程序为:
(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查明有关违法事实;
(三)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并如实记录在案;
(六)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七)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九)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具体时效。
第七条 业务工作部门执法人员处罚完毕,应于次日将有关处罚情况,含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地点及执法人员姓名等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八条 除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发现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适用本章一般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应当依法立案。立案由业务工作部门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本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抄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条 立案后的调查工作由业务工作部门负责。调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参加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三)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业务工作部门就应案件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出是否给予处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证据不足,或违法事实不清且一时难以查清的,由业务工作部门草拟不予处罚决定书文稿,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并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