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3日)修改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
(苏司规[2002]9号)
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已经10月16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
(五)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应当以司法行政机关名义作出,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作出。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五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