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发布、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司法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厅长签发后,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由政策法规处做好相关立法协调工作,有关处室予以配合。
拟由省人大、省政府发布的一般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厅长签发后,由负责起草的处室做好上报、发布的协调工作。
本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办法、细则、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厅发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厅长签发后,由负责起草的处室做好印发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统一由办公室依照规定编文号印发。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依照政务公开规定的方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负责印发的处室应当将该规范性文件一式12份于5个工作日内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部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省地方司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依法需要本厅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解释或批复时,由厅有关处室提出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参照起草程序进行。
第六章 清理、汇编、废止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有关处室配合。
第二十六条 清理及汇编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规范性文件;
(二)审查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性处理;
(三)分类登记规范性文件并编制目录;
(四)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五)办理与清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清理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于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完成。每年进行一次汇编。